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濮职院行〔2017〕7号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
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以学院(或院属各单位)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根据经济活动内容须签订不同类别的经济合同。
二、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三、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及二级单位对外签订的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大宗物资采购(参加政府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规定办理)、供货合同、投资和借款协议书、承诺书、担保保证合同书、租赁合同、承包经营合同、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经济合作协议书以及涉及学院或部门经济责任的所有经济合同文书。
四、各类经济合同原则上按公开招标投标或议标程序进行,并由具有法人资格的院长签署,或由院长、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授权同意的人员签署。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论证、文本草拟、送审、报批、履行等工作。
1.实训中心、图书馆:负责学院教学仪器设备、图书采购合同行为;
2.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修缮工程、土地转让、房屋租质、各类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学生桌椅、公寓床柜修购等合同行为;
3.基建办公室:负责基本建设工程等合同行为;
4.教务处:负责学生教材资料等相关合同行为;
5.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经济合同的主管部门,同时兼负责投资、借贷合同行为;
6.科研处:负责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合同行为;
7.教务处、外事与合作办公室、成人教育部、电大工作部:负责对外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等合同行为;
8.党政办公室:负责学院除以上部门以外的相关合同行为;
9.其它部门需对外签定经济合同的应遵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开展合同行为;
10.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可根据合同的经济内容参照执行。
五、各类合同原则上要统一使用“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章。确因工作需要用部门公章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经学院主要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各类经济合同签订须按合同审批权限经院领导批准,否则责任自负。各项合同用印章时必须向学院党政办公室提供存档的原件资料及相关批准手续,否则不予盖章。相关单位、部门接到学院党政办公室盖章的合同后,方可发生经济行为。
六、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经济合同需经院长或院长授权签批并加盖“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章后方可生效。
七、订立经济合同前,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立项申报程序,获准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考察,了解和掌握对方的经营资质、资信等情况,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明确意见。对无经营资质或资信不高的单位不得与之签订经济合同。如果涉及学院土地房产,必须经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方可签定合同。
八、经济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不同类型的经济合同原则上采用相对应的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有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九、签订经济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l.合同标的;
2.数量和质量,检验与验收方法,质量保证(修)金及保证(修)条件;
3.价款或酬金;
4.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5.合同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双方相互协作事项;
6.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7.签订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电话及联系方式;
8.必须具备的其他条款:如经济合同还应包括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等内容。
十、合同签订应按以下流程经有关部门论证及审核:
1.合同涉及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初步论证:
2.合同具体负责部门对项目进一步论证及草拟合同文本;
3.学院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审查;
4.计划财务处确认项目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5.监察审计室对合同进行审签;
6.经办单位持合同文本、有关论证材料及合同审签意见书报由院长或院长授权人员签批;
7.加盖“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行政公章;
8.合同文本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备案,报党政办公室存档。
十一、经济合同审批权限
1.合同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先由合同签订部门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同意后签订;
2.3万元至10万元(含)经济合同签订,先由合同签订部门提出意见,由部门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领导审核,再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院长或院长授权进行签订;
3.1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签订,除经办部门、主管院领导、院长办公会审核研究外,再由党委会研究批准后授权签订;
十二、在合同文本草拟完成后,法律顾问应对草拟的合同文本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签订正式合同。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准确;
2.合同文本是否规范,项目是否齐全,有无遗漏;
3.合同中学院权利和利益是否得到充分保证,有无受到损害;
4.其他需要审核的项目。
十三、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全面履行。
十四、各有关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负责合同签订后的具体落实工作,对工程、物资、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文书,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生效。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十六、合同履行情况经有关部门验收核定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正本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签章方可办理项目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
1.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
2.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
3.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应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4.合同未归档备案的;
5.仪器设备购置后,未完成安装调试和进行使用培训的。
十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十八、经济合同作为学院或有关单位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保守合同秘密。
十九、因未按本办法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院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二十、因故意或过失而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十一、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印章管理,未按规定批准,不准擅自加盖单位及部门公章,不准擅自对外签订任何涉及经济的合同。否则,将严格追究责任。
二十二、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流程表
2017年1月12日
附件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批流程表
合同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主体 |
甲方 |
|
申报时间 |
|
乙方 |
|
合同总价 |
|
经办人 |
|
项目单位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归口管理 部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法律顾问意见 |
(具体修改意见可另附纸) 签字: 年 月 日 |
计划财务处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监察审计室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或院长 授权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审查部门的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不要使用模糊性语言或只签名字。
2.各审查单位应在一周内完成会签。
3.本表作为长期档案保存,要求用蓝墨水钢笔或碳素墨水笔填写清楚,字迹工整。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7年1月12日印发
